

投資者保護典型案例(五)
——聚焦投資者保護,共筑資本市場法治防線
一、國海證券未勤勉盡責案
2016年1月27日,國海證券與勝通集團簽訂《承銷協議》,由國海證券擔任勝通集團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“16勝通01”“16勝通03”“17勝通01”的主承銷商。2013年度至2017年度,勝通集團通過虛構購銷業務、編制虛假財務賬套,以及直接修改審計報告的方式,共計虛增營業收入615.4億元,共計虛增利潤總額 119.11億元,扣除虛增利潤后,勝通集團各年利潤狀況均為虧損。上述行為導致勝通集團“16勝通01”“16勝通03”“17勝通01”的募集說明書存在虛假記載。國海證券公司作為主承銷商,出具的《核查意見》《核查報告》及《承諾函》存在虛假記載。
國海證券于2022年3月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(〔2022〕11號)。證監會決定對國海證券責令改正,給予警告,沒收違法所得1798萬元,并處以60萬元罰款。本案表明,督促中介機構提升債券業務執業質量,是夯實債券市場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,監管部門堅持“一案多查”,壓實中介機構“看門人”職責。
二、上海瀛翊違規減持案
2021年6月11日晚間,藥明康德發布一則公告稱,公司股東上海瀛翊存在違規減持的情況。公告顯示,上海瀛翊在2021年5月14日至6月8日期間,合計減持約占公司總股本0.6962%的股份,減持價格區間為143.49元/股至176.88元/股,減持總金額為28.94億元。
證監會指出,據《證券法》和《減持規則》相關規定,上海瀛翊承諾提前15個交易日向交易所報告備案的信息披露義務,其應為減持時需預先披露的信息披露義務人。上海瀛翊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,減持行為未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。同時,上海瀛翊作為藥明康德公開發行前的股東,其在藥明康德IPO及相關年報做出承諾后,其系因承諾而應當披露的信息披露義務人,但其減持卻未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。因此,證監會決定,對于上海瀛翊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轉讓股票不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行為,責令上海瀛翊改正,給予警告,并處以2億元的罰款。
本案表明,監管部門堅決依法查處違規減持行為,引導上市公司股東、董監高規范、理性、有序減持,維護資本市場交易秩序。
(資料來源:http://www.csrc.gov.cn/csrc/c100028/c7397653/content.shtml)